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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阿房产网讯:
相信很多东阿人开车上路时都会遇到这么一个苦恼——开车容易停车难。随着东阿县车辆的数量逐年递增,找停车位就成了群众们比较头疼的事,以前是买车容易养车难,现在是养车容易停车难。
好不容易找到个停车位,却被商家用电动车、自行车、反光锥筒、垃圾桶、凳子等杂物私占。
对于周边商户使出“浑身解数”将车位占为己有的行为,不少车主和居民颇为苦恼!“专用车位”、“地锁”、“僵尸车”在东阿街头并不少见。
近期,东阿交警大队在巡逻途中发现有些商铺在自家门前的公共停车位上摆上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反光锥等障碍物阻止别人在公共停车位上停车,将停车位“由公变私”,让县城有限的车位资源更加稀缺,阻碍和影响群众正常停车。
针对现状,11月11日,东阿交警大队联合交通局、执法局对商业街等重点路段部分商家非法霸占公用车位的行为进行了专项整治,清理并没收了用于违法占用公共停车位的障碍物,做到还车位于民。
交警部门在此提醒,公共停车位是公共资源,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请广大市民自觉维护公共停车秩序,从自身做起,文明、规范停车,共同维护我县良好城市形象!
下一步,东阿交警大队将联合东阿县行政执法局加大对非法占用停车泊位行为的整治力度,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恶意占用停车泊位的人员、单位进行处罚。
让我们共同抵制霸占公共停车位的行为,一起维护好公共权益。
▼法律速递▼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三十八条
对停车位不足的城市街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状况,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设置交通标志,限定停车时间。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置、撤除、占用、挪用停车泊位,设置停车障碍。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挪用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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