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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阿房产网讯:
创建全国文明县城,提升县城整体形象,强化城区静态交通管理,保障道路有序安全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聊城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中共东阿县县委、东阿县人民政府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要求,现就东阿县城区规范停车秩序通告如下:
一、根据东阿县城区交通情况和停车需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县城区道路两侧不影响交通的区域统一规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置停车指示标志标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挪用停车泊位和停车指示标志标牌。
二、凡需要在社会公共区域停放的车辆,均须在停车场或停车泊位内按照指定方向整齐停放,不得超出、不得逆向停放。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禁止占用盲道(统一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辅路已规划停车泊位的路段,严禁占用路沿石上区域停放机动车。
(二)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三)临时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三、城区的停车泊位用于小型客车的停放,禁止厢式货车及货运车辆占用。货运车辆一律停放在大型车辆停车场内,严禁在城区停车泊位、辅道、路沿石上停放。
四、沿街单位、商铺,严禁车辆乱停乱放。对随意停放非机动车或用物品占用停车位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劝阻,并予以清理,不听从劝阻的依法扣留。
五、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驶离的,处一百元罚款;违法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依法将该机 动车拖移。
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或者禁止标线指示,在明令禁止停车地点停车的,处二百元罚款,记1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东阿大队
二Ο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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